1929年4月,毛泽东率红四军到兴国,主持举办一期兴国县土地革命干部训练班,并在总结赣南土地革命经验的基础上,主持制定兴国县《土地法》。兴国县《土地法》将井冈山《土地法》中规定的“没收一切土地”改为“没收一切公共土地及地主阶级的土地”。这是一个原则性修改。